1、单位自有车辆
2013年8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车辆,除专门用于不得抵扣范围的(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均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购入车辆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折旧,折旧费在会计账务中计入相关成本与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符合规定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同时满足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租赁的车辆
企业从租赁公司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租入汽车,之间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可以在承租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费用。
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
(1)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
(2)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由承租方企业负担的修理费。
(3)租赁车辆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等相关费用。
租入车辆不得扣除的费用包括:
应由车主承担的与车辆相关的支出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3、私车公用
车辆属于个人所有,但由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实质虽为企业所用,但若无租赁合同,容易引发争议。实际中取得的各类相关费用票抬头均为个人,很难作为企业费用处理。
建议应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明确各类费用开支的负担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支付给投资者等个人的资产费用所得税处理问题:
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结论:各类车辆相关费用,应以合同协议约定为基础进行费用报销和税前扣除。
允许扣除的费用应与车的使用相关,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此类费用可以扣除;
但与使用车辆并无直接关联的租入车辆的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则不应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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