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下面,笔者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处理的几个细节问题做出总结,希望引起纳税人的重视。
根据《通知》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现结合于2014年1月1日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有关规定,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处理有关细节问题进行分析。
细节一:单位缴付部分不超标准才暂不征税
《通知》明确,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这里要注意年金的单位缴付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问题。对于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对于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且不能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但对于当年新设立企业,如何确定企业缴费单位缴付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问题,应及时加以明确。
年金缴付的个税处理1、单位缴付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在以下标准内,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2)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单位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在此基础上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1)企业年金: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职业年金:职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