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政府补助要交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政府补助则需要缴纳税费。
收到政府补助财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一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补贴收入)
发生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同时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同步调整,若会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处理,不存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存在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税前确认和扣除差异,即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纳税调增。
同时需要考虑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限期使用(上缴)问题,更清晰反应不征税收入相应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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