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变卖汽车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出售的账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残值即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累计已提折旧值)
贷:固定资产(原值)
2、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款X2%
(按税法规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收回出售的车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结转清理净损溢
(1)如果收回的车款大于汽车残值、清理费用和应交税金之和,为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2)如收回的车款不足抵偿残值、清理费用与应交增值税之和,为净损失(当然估计这种情况很少,否则干脆报废算了,何必出售呢)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结转后“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没有余额。
二、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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