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20年12月10日,我司向A公司转让一批上月购入的机器设备,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时,我司方可取得A公司支付的转让费50万,请问我司取得的这笔财产转让收入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确认收入。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机器设备转让收入,不可分期确认收入,应当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财产收入的会计分录
财产转让收入是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以转让固定资产收入会计分录为例: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主要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1、转让固定资产时,应当结转设备净值,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支付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收到转让收入时,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结转转让收益时,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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