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结转成本的分录
根据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结转成本,其会计分录做法如下:
1、确认收入实现和结转成本:
借: 预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由于预收房款是价税合计,结转收入时必须用计算公式将销售额与增值税分离)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全部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得出}
(2)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开发产品
2、结转当期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
(1)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计算税金及其附征:
借: 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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