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税收滞纳金的性质是什么?从税务实践角度来看,对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的明确规定,是解决税收滞纳金法律制度其他诸如适用法律上的选择、金额限制等问题的基础。明确税收滞纳金的性质,才能解决一系列因之引发的税务执行问题。
关于税收滞纳金的性质,学术界没有达成共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经济补偿说
经济补偿说主张税收滞纳金是一种因占用国家财政资金而应支付的金钱给付之债,本质上是纳税人未依法按时履行义务的不良法律后果。
2.利息说
滞纳金实质上类似于资金借贷的利息,纳税人未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可以说是对本应属于国家的税款的不法占有,在缴纳税款时,也应支付在这段不法占有期间税款所发生的利息。并且税收滞纳金征收比率本身的设定就跟银行贷款利率形式上类似,延迟缴纳税款的期间也跟银行借贷或民间借贷的期间类似,因此税收滞纳金具有利息的性质。
3.税收说
滞纳金就是滞纳税,是纳税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限缴纳税款时需要承担的新的纳税义务。这种观点认为纳税人滞纳税款的行为致使迟延缴纳的税款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上缴至国库,是对国家的税收支配权的一种直接的侵犯,并且已经出现了国家税收收入受到损害的情况,因此应当给予补偿,税收滞纳金有一定意义上的补偿性的附带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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