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动力费用分配账务处理
1、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设有“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的动力费用,应单独地记入“基本生产成本”总账账户和所属有关的产品成本明细账和借方;
2、直接用于辅助生产的动力费用,用于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但未专设成本项目的动力费用、用于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动力费用,则应分别计入“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总账账户和所属明细账的借方。
外购动力费用总额应根据有关转账凭证或付款凭证记入“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的贷方。
会计分录:
借:基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辅助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如果生产工艺用的燃料和动力没有专门设立成本项目,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费用和动力费用,可以分别记入“原材料”成本项目和“制造费用”成本项目,作为原材料费用和制造费用进行核算。
扩展资料:外购动力费用支出的核算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每月支付动力费用的日期基本固定,而且每月付款日到月末的应付动力费用相差不多,将每月支付的动力费用作为应付动力费用,在付款时直接借记各成本、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一般情况下要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即在付款时先作为暂付款处理,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月末按照外购动力的用途分配费用时再借记各成本、费用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冲销原来记入“应付账款”账户借方的暂付款。
“应付账款”账户借方所记本月所付动力费用与贷方所记本月应付动力费用,往往不相等。如果是借方余额,为本月支付款大于应付款的多付动力费用,可以抵冲下月应付费用;如果是贷方余额,为本月应付款大于支付款的应付未付动力费用,可以在下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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