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总自己投资100万元成立科技公司,现在王总想从公司拿钱,以借款名义,借款现金500万元,打入王总个人卡,目前常年挂账。
问: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王总应纳个人所得税=500万元*20%=100万元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归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红利分配,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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