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等费用,做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申请专利的费用按会计法规定应该计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本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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