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本月预收工程款111万元:
1、预收款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11万元
贷:预收账款111/(1+11%)=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1/(1+11%)×11%=11万元
2、若是项目在异地的情况下还需要异地预交2%的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预交增值税2万元
贷:银行存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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