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的取回权
(一)基本规则 |
1.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重整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取回权)。 例:A公司自B公司租赁卡车,租期至2025年,2021年1月A公司破产。 若A公司破产清算,虽租期未届至,B公司仍可取回卡车; 若A公司破产重整,则B公司不能立即取回卡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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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使时间 |
1.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2.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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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提 |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未支付的,管理人可拒绝其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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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易保管的财产 |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可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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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物被违法转让 |
1.第三人善意取得,权利人无法取回的 |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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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人支付对价,但未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取回财产的,对第三人已支付的对价 |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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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物毁损灭失 |
1.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 |
权利人可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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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 |
(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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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卖人的取回权 |
1.定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1)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2)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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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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