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咱们学习房产税的时候,有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学习“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个点可以进行选择和判断的考察,也可以结合计算进行考察,但是在考试中,很多人分不清它的实际应用,考呀呀今天来给大家讲清楚!先来看看,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下: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8、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在规定中,有涉及很多情形,都是从“次月”开始计征的,但是这里所说的“次月”,真的是我们理解的从下个月开始算吗?其实不尽然,首先我们来看个例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将原值500万元房产租赁给乙公司,租期3年,不含税月租金2万元。甲公司所在地计算房产税余值减除比例为30%,甲公司2020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为多少万元?
先来问大家一个问题,甲公司这500万元的房产从哪一月开始从租计征呢?有些同学可能会说“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产生房产税纳税义务,4月出租房产,那应该是从“次月”起,也就是5月份开始从租计征房产税了。”其实,这样就大错特错了。
大家再仔细读一下题目,4月1日起租赁,那么4月份甲公司会收取租金,既然有租金收入,那么就应该从租计征房产税,所以4月份就要开始从租计征。
【参考答案】:甲公司2020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500×(1-30%)×1.2%×3/12+2×9×12%=6.36(万元)
可能有同学会说,那不就和“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产生房产税纳税义务”相矛盾了吗?
其实二者并不矛盾。大家想一想,既然从4月1日起就开始租赁给乙公司,那么甲公司就应该在3月底之前将租赁房产交付给乙公司,3月底交付,4月即为3月的次月,从4月开始从租计征房产税,和“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产生房产税纳税义务”是相符的。
另外,大家备考时注意一下,如果题目说是“4月1日起”出租或者“4月起”出租,计算时我们就从4月份开始从租计征房产税,如果题目说是“4月30日”将房产出租,那么计算时从5月份开始从租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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