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下就是考呀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快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或《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均采用了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且企业可以在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四种方法中选择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是会计上对坏账损失进行处理的要求。
坏账准备金是指纳税人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核销其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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