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考呀呀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快来学习一下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当月发票进行了红冲操作:
1、如果是电子发票,当月红冲的操作是没有问题的;
2、如果是纸质发票,直接进行了红冲,建议保存被红冲的蓝字发票和相应的红字发票备查,将新开具的正确的蓝字发票交给购买方;
二、对于退回之前月份的发票问题:
1、如果退回的蓝字发票购买方已经认证抵扣,则需要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之后将相应的蓝字发票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可以依据红字信息表内的信息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之后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并交给购买方;
2、如果退回的蓝字发票购买方未进行抵扣,则需要根据目前蓝字发票在购买方还是在销售方处,在哪方便由哪方申请红字信息表,并将红字信息表交给销售方,之后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和正确的蓝字发票,再将正确的蓝字发票交给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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