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拥有这类固定资产的土地基本上是上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根据财资[1995]108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划拨土地价值。通俗来说就是,直接以国有企业土地的评估价值计算为国有股,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属于固定资产
所谓“土地单独计价入账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入的土地入账固定资产。规定单独计价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折旧,这是因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他们不拥有土地所有权,这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计入固定资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但对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内,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也是不计提折旧的。
根据新会计准则,土地使用权不再转入固定资产,而是计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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