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处理
对于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即股份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理相同,都是分为两步处理,即先向个人股东分派股息,然后个人股东再追加投资,按照分配股息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指出,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可见,以税后利润转增股本视同为先对个人股东派发股息,然后个人股东再对公司投资,因此,应该按照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2011年,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通知》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个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转股企业履行扣缴义务.
上述文章根据相关的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对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陆考呀呀会计网校网站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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