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如何办
当事人如果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若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此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考虑到进行仲裁是需要耗费资源的,一旦开庭,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均已消耗,此时停止仲裁是非常浪费资源的行为,此举没有太多的必要,因此一旦开庭,当事人再就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庭是不认可的。
那么,仲裁协议何时会出现无效的情况呢?主要是以下几点:1.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有必须包含的内容,内容缺失且无法补充,是不合规的仲裁协议);2.口头达成的仲裁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成立,否则空口无凭,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解决,若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此时问题的解决就相对简单了);3.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解决的是民跟民也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针对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以及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提请仲裁的);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一旦签订仲裁协议,后续会涉及到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年纪还小或者精神状态有问题,无法独立承担后续法律责任)5. 被迫签订的仲裁协议(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被迫的肯定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