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最近几年,国家对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重组发布过系列文件,涉及该类业务的企业可以关注此类文件:
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总局2015年第33号公告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相关内容】
子公司划转资产怎么处理所得税?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乙公司接收甲公司划入资产300万元,因合同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双方可以选择均不确认所得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划转,税务上该如何处理?
资产划转是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资产划转涉及资产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属改变,就业务实质而言,需通过相关法律主体之间资产转让、增资、减资等步骤才能实现。
尽管财税[2009]59号文未将资产划转列入企业重组的范围,但就其业务实质仍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特殊形式。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公告明确,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光从政策条文来说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这个问题,难免艰涩难懂,如果大家有实际的经验或是问题可以和考呀呀会计网校老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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