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亏损异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1〕156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建筑公司亏损异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如大家还有不知道的地方可以点击窗口,考呀呀会计网校老会计为你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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