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特征
票据作为依票据法发行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
(1) 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就债权的标的而言,持票人享有权利是请求债务人给付定的金钱, 所以票据是一种金钱证券。
(2) 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 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票据行为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因此,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3)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即使有错,通常也不得依据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变更或者补充。票据的这个特征,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以维护交易安全。
传统的票据均为纸质。中国人民银行近年来大力推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这一系统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具有接收、存储、发送数据电文功能。票据当事人可利用该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票据和进行其他票据行为,以电子签名取代传统的签章方式。这一业务提高了票据业务的透明度,有利于防范票据业务风险,避免纸质票据毁损灭失的问题,还能够节约当事人的成本。需要注直的是,电子票据与传统的纸质票据相比,只是其载体有所区别、签章方式有所区别。票据法律制度原则上适用于电子票据(当然,由于载体的变化,其中某些制度显然没有了适用余地,例如票据丧失补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