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的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另外,对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其中,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拓展】如何区分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
不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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