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什么
(一)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支票的出票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
2.种类
种类 |
特点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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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 |
印有“现金”字样 |
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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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 |
印有“转账”字样 |
只能用于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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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支票 |
一般情况 |
未印有“现金”、“转账”字样 |
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
划线支票 |
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 |
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
【提示】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划线支票属于普通支票的特殊形式。
3.适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二)出票
1.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提示】
①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②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6项,无收款人名称。
2.授权补记事项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提示】
①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②只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3.相对记载事项
(1)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提示】
①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②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只有一个,且无“付款日期”。
4.签发支票的注意事项
(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
(2)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3)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提示】
①陷阱: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②与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区分。
(三)付款
1.提示付款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提示】
①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②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2.委托收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四)法律责任
①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②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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