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投资会计处理
1.投资方对外投资(相当于把商品卖掉的钱去投资,确认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
2.被投资方接受投资
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非现金资产,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入账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入账价值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借:原材料(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
【例题】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现将一批材料对B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0万元,双方协商不含税价值为60万元(公允价),占B公司实收资本5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7.8万元。
(1)投资方A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67.8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
贷:原材料 50
(2)被投资方B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
贷:实收资本 5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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