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计过程中,我们需要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有时需要来自第三方的审计证据时,我们通常会实施函证,这时候就涉及到对方回复的问题。对于我们审计人员来说,我们最希望的就是不论结果如何,被询证方都要回复我们,这就是积极的函证方式。
积极的函证方式包括“要求确认信息”和“要求填列信息”两种。无论哪种积极的方式,都明确要求被询证者回函。具体就是我们审计人员在询证函上填列了我们看到的关于被审计单位的一些信息,且把数据(金额)填列在相应的项目那里,让被询证方核对一下是否属实,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对方不验证就回复我们了。还有一种情况是我们把金额的地方空出来,让被询证方自行填列,之后我们收到回函再去和被审计单位的记录去核对,但这种情况的回函率就会相对较低,因为增加了对方的工作量。
积极式的函证要求对方无论结果是否相符都要回函,但也有可能会出现未回函的情况,我们需要分析原因,考虑再次发函或者采取进一步措施加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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