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留置权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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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14:45:37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的权利通过法律手段,保留之前的财产所产生的债权支付,和销售依法留置物时未还清了一段时间后,以优先支付的价格。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留置权人的占有和优先权。占有人的占有权应当限制,除因保管的需要或者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者抵押。债权人优先清偿留置物后,留置物的价值超过清偿范围的,应当将剩余部分的价款退还债务人。留置财产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以留置财产优先受合同到期应付的款项,不得以合同财产对其他债务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留置权的设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二)债权期限届满的。债权未届满,交付或者返还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届满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支付。
(三)动产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此外,根据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间留置权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当债务人的债务已达到履行期限,即债权已达到偿还期限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构成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均可成立留置权。留置权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债务履行与否只有在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未到履行期限,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因此,如果留置权被允许,就意味着迫使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都以债务人的债务已达到履行期限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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