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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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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收司法
税收司法
一、税收司法
(一)税收司法概述
1.含义:广义的税收司法,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2.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二)税收行政司法
1.税收行政司法指法院等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涉及税务机关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等。包括涉税行政诉讼制度,也包括税务机关或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程序制度。
2.以具体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排除抽象税收行政行为。
3.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三)税收刑事司法
1.税收刑事司法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
2.责任制度:税收刑事处罚是税收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一些人的涉税违法行为在刑法层面的规制。
3.4个参与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4.4个阶段:案件移送、立案侦査、提起公诉、司法裁判。
(四)税收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
(1)当国家征税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
(2)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4)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1)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权利。
(2)税收撤销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税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该行为的权利。
(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