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 |
含义 |
举例 |
信息公开制度 |
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密的以外,行政主体及有关机构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获取 |
《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八项公示) |
回避制度 |
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行政管理事项或者作出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回避制度体现了公正原则) |
《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
行政调查制度 |
行政主体依法获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有关活动的信息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包括:调查权限、调查程序) |
—— |
告知制度 |
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拟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并加以指导(与“教示制度”区分) |
《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
催告制度 |
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主体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程序(催告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程序) |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 |
听证制度 |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等所构成的一项行政程序基本法律制度 |
《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较大数额罚款;(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行政案卷制度 |
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又称“案卷排他性制度”) |
《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说明理由制度 |
行政主体应将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又称“附加理由制度”) |
《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
教示制度 |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明确地告知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与“告知制度”区分) |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时效制度 |
法律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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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单方接触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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