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则 | 税法适用原则 |
①税收法律主义 | ①法律优位原则(法律>法规>规章) |
②税收公平主义(纳税人负担能力) | 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不溯及旧行为) |
③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相互信赖) | ③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 |
④实质课税原则(真实负担能力) | ④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法>普法) |
⑤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溯及、程序法溯及) | |
⑥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程序>实体) |
【考呀呀答疑】 (1)从规定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而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简言之,实体法就是规定犯罪分子犯了什么罪,有什么依据,该如何判决的法律,而程序法就是规定某个法律如何执行,执行过程中应该遵照什么顺序,有哪些程序,怎么走才算合法,它不涉及具体违法犯罪的判定,只规定执行程序是否正确。
(2)税收实体法主要有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等,只要是规定什么种类要征收税的法律,都是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就一个,税收征管法,它就是规定税收要如何收,要遵循什么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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