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形式及计价
(一)非股份有限公司
1. 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 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3. 投资者投入的外币,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即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相等,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二)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的股本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2. 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作为股本入账,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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