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提示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提示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 (2)有法定依据; (3)限于特定处罚:数额较小的罚款、警告。
【提示】数额较小的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
2.程序
(1)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 (5)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无时限有时效)
2.调查
(1)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2)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 (3)依法采取调查、检查措施。
3.审查
审查机构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权利和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提示】告知权利的内容,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等。(事前救济)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无时限)
(1)当事人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2)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3)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制作处罚决定书(无时限)
行政机关负责人经过对调查结果的审查或根据集体讨论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事项,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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