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原则 | 具体原则 |
税法的基本原则 (4个) |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
税法的适用原则 (6个) |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 | 含义 | 其他具体规定 |
税收法律主义 | 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 |
1.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要求: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 3.功能:保持税收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
税收公平主义 | 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即: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 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 |
税收合作 信赖主义 |
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也称公众信任原则) |
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 |
实质课税原则 | 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 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
(二)税法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 | 具体规定 |
1.法律优位原则 |
1.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2.亦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即: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1.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2.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1.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适用,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2.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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