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以收入(不含增值税,下同)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财产所得 |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其他所得 |
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2.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1)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2)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实际征收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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