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收入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全额为收入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3)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收入额=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80%+稿酬收入的56%
(4)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2.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专项附加扣除
七个项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支出。
(1)子女教育支出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阶段 |
年满3周岁~博士研究生教育 |
扣除方式 |
①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②也可以选择由父母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填报内容 |
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
留存备查资料 |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
(2)继续教育支出:两类继续教育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 |
①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③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 |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 |
①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②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③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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