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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高频考点:契税的减免税优惠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0-30 18:44:21

【内容导航】 契税的减免税优惠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七章 契税 

【知识点】契税的减免税优惠 

契税的减免税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例如地震新建房)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免征契税。(外交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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