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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高频考点_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二)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8-17 13:39:44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二)

一、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基本规定

1.此类非居民企业,无须办理税务登记和定期纳税申报,而是在取得所得时,由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源泉扣缴。

2.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税务处理

1.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3.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金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经费支出的特殊情况: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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