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消费税
【知识点】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1.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
2.不属于零售环节征税范围:镀金、包金首饰 3.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修理、清洗金银首饰
【总结】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饰品强调其主体成分是金、银,所以其征税范围不含修理、清洗、镀金、包金。但包含金银首饰的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
(三)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四)税率:5%。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无同类售价,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此时金银首饰增值税计税依据也照此计算)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1)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价格计征消费税。 (2)没有同类金银首饰售价的,按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六)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1)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进口环节不缴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不退消费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同增值税
(1)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2)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
二、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纳税人 | 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批发商)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征收范围 |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
计税依据 | 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售数量 |
税率 | 11%加0.005元/支 |
税额 计算 |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11%+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
纳税 地点 |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
概念界定 | 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以上 |
纳税人 |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环节及税率 | 零售环节,10% |
加征消费税计算 | 1.应纳税额=零售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 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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