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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五章资源税
【知识点】资源税
【高频考点1】资源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①原矿为征收对象的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适用税率(精矿销售额×换算比或折算率×适用税率)
②以精矿为征收对象的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原矿销售额×换算比或折算率×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水资源的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水量
【高频考点2】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计税依据包含的因素 | 计税依据不包含的因素 | |
一般销售 | 1.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1.单独收取的运杂费 2.代垫的运输费 3.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 | 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 |
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 | 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 离岸后的运杂费用 |
具体情况 | 课税数量的确定 |
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 | 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
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 | 以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 | 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
【高频考点3】资源税的代扣代缴问题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或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作业者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扣缴义务人性质 | 适用税率 | 计税依据 |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 | 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 收购的数量 |
其他收购单位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
【高频考点4】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
(四)4.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五)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七)一共规定了七类减免税项目: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税审超过300米的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6.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7.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高频考点5】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环节
纳税人行为 | 纳税环节 |
开采应税资源销售或自用 | 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
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 | 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
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 | 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
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 | 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 | 视同销售,依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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