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危险活动及物件致害责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45讲
【知识点】危险活动及物件致害责任
1.产品责任
(1)消费者主张权利的途径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生产者最终责任(无过错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销售者最终责任(过错责任)
①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追偿
①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②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③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提示1】在该规定中,第三人过错不作为免责事由。
【提示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处罚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行政复议申请人,通常生产者即为第三人。
2.医疗损害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①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②除抢救等特殊情况以外,患者有医疗的知情权,医务人员未尊重患者的医疗知情权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提示】医疗事故责任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难度过大,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法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3.环境污染责任
(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提示】《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2)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提示】在该规定中,第三人过错不作为免责事由。
4.高度危险责任
(1)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责任)
①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③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相关链接】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物
①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无过错责任)
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③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无过错责任;所有人:过错责任)
④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3)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5.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适用上述减免责规定)。
6.物件损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相关链接】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在自家开放式阳台上养了数盆花,一日刮大风,一盆花被风吹落,将楼下路过的行人乙头部砸伤,乙到医院缝了5针,支付医药费若干。此案中,若追究甲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答案】B 【解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
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②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基于公平补偿)
(4)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6)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7)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8)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提示】在上述物件致害责任中:(1)2项无过错责任:不动产倒塌侵权、妨碍公共通行物侵权;(2)1项补偿责任:不明高空抛掷物侵权;(3)其他均为过错推定责任。
【例题1·单选题】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和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两类。下列侵权行为中,属于一般侵权的是( )。
A.丁家阳台上的花盆被大风刮落砸伤路人 B.丙生产的电器产品在用户使用时发生漏电致人死亡 C.乙酒后打伤同事 D.甲饲养的宠物犬将邻居咬伤
【答案】C 【解析】(1)选项A: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2)选项B:属于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3)选项D: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
【例题2·多选题】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侵权类型有( )。
A.高度危险作业侵权 B.交通事故侵权 C.医疗事故侵权 D.产品侵权 E.环境污染侵权
【答案】ADE 【解析】(1)选项C:过错责任原则;(2)选项B: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
【例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各类侵权行为应适用的归责原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3年)
A.物件致人损害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C.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D.共同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E.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在物件致害责任中,“不动产倒塌侵权”、“妨碍公共通行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明高空抛掷物侵权”采用公平补偿原则,其他均为过错推定责任。(2)选项B: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作业人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3)选项C:《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意在明确指出网络空间如同现实空间一样受到法律规制,并非表明网络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网络用户利用网络非法传播他人隐私,仍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4)选项D:共同侵权,探讨的是数个侵权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的问题;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探讨的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否以过错的存在为要件;前者是责任大小的问题,后者是责任构成要件的问题,二者不在同一范畴,无法直接对接。(5)选项E: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一方应当承担证明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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