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19讲
【知识点】消费税税目税率的特殊规定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率及纳税环节的规定见下表:
分类及规定 | 税率 | 纳税环节 |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 5% | 零售环节 |
非金、银、金基、银基、钻、铂金的其他首饰 | 10% |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 |
(四)成品油税率及政策的特殊规定
2009年起,成品油的诸多项目的税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用作原料的部分油品或产品有特殊的退免税政策:
目的产品 | 相关消费税政策 | 具体规定 |
乙烯、芳烃类产品 | 用作原料的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或退税 | 1.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2.自2011年10月1日起,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国产或进口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退还所含消费税 |
乙醇汽油 | 用已税汽油加工的目的产品免税 |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
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 抵扣用作原料的汽油、柴油的已纳消费税 |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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