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行政诉讼原告】
1.一般规定
行政诉讼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原告资格的转移(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相同)
公民死亡 | 其近亲属可为原告 |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 |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为原告 |
3.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该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新增)
4.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新增)
5.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合伙 | 合伙企业 | 以企业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 | 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新增) | |
个体工商户 | 有字号 | 以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
无字号 | 以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 |
非国有企业 |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为原告或者法定代表人为原告 | |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 | 认为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 |
股份制企业 | 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以企业名义起诉 | |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
业主委员会 |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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