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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司法_《税法一》预习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0-26 16:04:54

【内容导航】 税收司法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收司法 

税收司法 

(一)税收司法概述 

1.含义:广义的税收司法,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概念核心:谁能够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2.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二)税收行政司法 

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列举11项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复议前置 

1.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查账、差定、查验、定期定额)、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征收、审批减免税出口退税行为等。 

2.排除抽象税收行为;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三)税收刑事司法 

4个参与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4个阶段案件:移送、立案侦査、案件审查(提起公诉)、审判 

(四)税收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起思考】

情形 优先对象
纳税人欠税在前,以后欠无担保债务 税款优先
纳税人欠无担保债务在前,以后发生欠税 税款优先
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以后发生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 税款优先
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在前,以后发生欠税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优先
纳税人欠税,同时被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税款优先

2.税收代位权

 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3.税收撤销权 

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提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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