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税基本规定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减免税的特殊规定
1.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3.军事货物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4.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5.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6.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7.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9.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缴纳。
10.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相关材料,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1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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