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的审核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2.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①房屋的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应由受赠人按规定缴纳契税。
②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③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缴纳契税。
3.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规定征收契税。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因未发生权属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不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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