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1.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个税。
3.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规定
4.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征税规定
5.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二章第25讲
【知识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无费用扣除
【解释】
1.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个税。
3.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规定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自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变化)
【解释】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新旧政策对比
(2)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新变化)
(3)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4)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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