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二、纳税人(受益人纳税)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适用税额
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注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降低有比例限制,提高有审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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