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情形 |
纳税人 |
经批准占用耕地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 |
用地申请人 |
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 |
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 |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
实际用地人 |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占用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具体而言,下列行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
(1)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2)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包括苇田)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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