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无个人)。
征税对象:烤烟叶、晾晒烟叶。
税率:比例税率,20%。
计税依据: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
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收购价款×(1+10%)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收购价款×(1+10%)×20%
纳税义务时间: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纳税地点: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期限:按月计征,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烟叶属于农产品:
购入烟叶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应纳烟叶税)×扣除率
此时,实际支付价款总额中的价外补贴为实际支付的金额,不是固定的10%,与计算烟叶税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