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1.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2.船舶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3.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船舶吨税。
4.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税款滞纳金。
二、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船舶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作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其他管理
1.补征 |
海关发现少征 或者漏征税款 |
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 |
2.追征 |
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 |
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
3.退还 |
海关发现 多征税款 |
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应税船舶发现 多缴税款 |
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
4.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5.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1)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2)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6.吨税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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