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证人应当取得支持汇算清缴鉴证结果所需的证据。
(1)直接从委托人或被鉴证人提供的鉴证材料中取证
如被鉴证人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被鉴证人出具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来源和填写说明,被鉴证人(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和凭证
(2)采取审阅、查阅、检查和盘点、询问或函证、记录及其他方法取得证据
如证明某些交易事项真实情况的合同、发票、银行对账单等原始凭证,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笔录,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2.鉴证人对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发表结论时,应关注:
(1)被鉴证人交易事项是否客观真实、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否合法准确;作出上述判断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2)鉴证人应以工作底稿为基础,按照业务指引要求的内容,编制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3)报告的核心是对被鉴证人汇算清缴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予以评价。
(4)鉴证报告应按照指引的要求进行信息沟通、签字盖章。
(5)鉴证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鉴证报告中予以注明,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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